第六条 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六年以上本科办学经验,且已有应届本科毕业生;
(二)为学生提供四年制本科课程全日制教育;
(三)专职教师中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者,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者,占专职教师总人数90%以上;
(四)可担任学生学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不少于10人,且都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,本科教学经验在四年以上;
(五)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,其中核心课程达到汉传佛教教育本科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,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教授;
(六)实行学分制。
第七条 汉传佛教院校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;
(二)具有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试办经验;
(三)为学生提供至少三年硕士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;
(四)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,其中至少有4人可担任学生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;
(五)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,其中核心课程达到汉传佛教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,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教授;
(六)每年能开展一次以上国内佛教学术交流活动;
(七)举办有一定学术水准的学术交流刊物;
(八)实行学分制。
第八条 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博士学位授予资格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资格;
(二)具有四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试办经验;
(三)为学生提供至少三年博士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。其中前两年为课程进修,第三年为综合测试及完成论文;
(四)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,其中有教授职称的不少于5人;
(五)每年能开展一次以上国际佛教学术交流活动;
(六)举办有国际学术水准的学术交流刊物;
(七)实行学分制。